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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机关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规定
[2009-12-28 04:01]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haoyiming

  办理程序 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派出所审核无误后,为公民采集人像信息,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公民要认真核对登记表内容并签字确认,同时交纳证件工本费。派出所要为公民出具《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居民身份证收费收据。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

  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用证的,可以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对因病、残疾常年卧床不能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实行预约上门服务。

  办理时限 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从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发放证件。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十日。临时居民身份证从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发给证件。

  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公民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证件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40元。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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