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换发户口簿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价行费字(1996)第92号
省公安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的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对有关户籍管理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换发全国统一式样居民户口簿,手写每册6元;微机打印每册8元;集体户口簿每册30元。补发加一倍收费,常住人口登记表不再另收工本费。
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居民户口簿收费的补充通知
冀价行费函字(1999)第5号
河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居民户口簿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换发居民户口簿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冀价行费字[1996]第92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方便群众办理户口,减轻群众经济负担,将冀价行费字(1996)第92号文件所定标准分解为:办理插页式户口簿和集体户口簿时,单项每页收取工费0.5元;装订式户口簿内芯每本收取工本费标准为:手写式3.5元,微机打印的5.5元;集体户口簿外皮5元,插页式居民户口簿外皮3.5元,装订式居民户口簿外皮2.5元。本通知未涉及的事项以及微机办理户口收费标准仍按冀价行费字[1996]第92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