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公消[2010]176号
各设区市公安局、教育局,冀中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推动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7]9号)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提高中小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中小学生安全自护能力,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公安部、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至2012年,在全国中小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为深入扎实开展我省的创建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活动宗旨
以“学习消防知识、共创平安校园”为主题,通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全面提升中小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教育能力,引导与激励师生学习消防安全知识,掌握必要的消防常识与逃生自救技能,最大限度地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维护校园消防安全环境。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活动,确保用三年时间,至2012年底全省每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至少建成一所“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活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公安消防、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创建活动作为服务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创建平安校园和消防宣传“进学校”的示范性项目抓紧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公安消防、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挂帅的领导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保证创建活动健康、有序、持续开展。
(二)精心谋划,迅速启动。各地公安消防、教育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谋划创建工作,于2010年7月25日前按要求成立创建活动领导组织,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日常办事机构;各地要于2010年8月15日前,在辖区20%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分别确定一个创建活动示范点,作为第一批创建活动示范点,9月30日前完成创建工作。
(三)协调联动,认真组织。各地公安消防、教育部门要及时向政府汇报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切实担负起当地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筹备等工作;要建立工作沟通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公安消防部门要主动与教育部门、辖区内的学校取得联系,支持学校参与示范学校的创建活动。要为每所中小学校安排一名现役优秀党、团员担任学校校外消防辅导员,上好消防知识课,指导学校设计丰富多彩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学校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疏散演习;帮助解决开展消防教育活动所需场所、资料、设备等方面的困难。教育部门要以创建活动为抓手,支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动员、组织中小学校积极参加创建活动,建立完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切实履行双重职责,提高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消防安全教育成效。
(四)适时督导,力求实效。各地公安消防、教育部门要根据创建活动进展情况,适时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调度,掌握工作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工作中要切实讲究工作实效,防止搞形式、走过场、比排场;既要注重宣传教育场地、教材、师资、环境的建设,又要注重通过通俗易懂的方式,让学生真正将消防安全知识入脑入心;要充分发挥第一批创建活动示范点学校的作用,通过召开现场会等形式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将于10月份对各地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各地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确定的第一批示范点名单请于8月20日前上报省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河北省“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2、“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申请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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