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现将《河北省公安机关交通协管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交管局。
附:《河北省公安机关交通协管员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河北省公安机关交通协管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规范公安机关交通协管员队伍管理,充分发挥交通协管员队伍的作用,保障交通协管员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全省交通协管员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协管员,是指按照本规定聘用,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民警从事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交通协管员实行“统一公开招聘、统一服装式样、统一编号标识、统一执勤证件、统一岗位规范、统一培训考核”,队伍管理执行“谁用人、谁管理、谁招录、谁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依照《劳动合同法》,使用交通协管员实行以保安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保安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交通协管员在交通民警带领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纠正交通违法行为,需要处罚的,引导当事人到指定的公路执法警务区,由民警处理;
(二)维护道路交通和公路治安秩序,劝阻交通违法行为,开展治安巡逻防控,报告道路交通、治安和其他重要情况;
(三)协助进行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交通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四)协助实施交通管制和治安检查;
(五)进行交通事故隐患排查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从事非执法和非涉密岗位的管理性任务及信息采集装备技术操作,从事后勤保障性工作;
(六)参加抢险救灾,接受公民求助;
(七)完成《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交通协管员所在部门、中队和带班民警的职责:直接负责交通协管员纪律作风建设和日常管理、训练、考核,及时纠正交通协管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县(市)交警大队职责:负责根据岗位需求和限额标准,向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申请聘用交通协管员的保障经费,向支队申请用人额度,招聘交通协管员。负责交通协管员队伍管理、培训、考核。
第八条 设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职责:
(一)根据支队交通协管员岗位需求和限额标准,向设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申请聘用交通协管员的保障经费,下达招聘交通协管员名额;
(二)核定交通协管员编号,组织交通协管员骨干集中培训,监督、检查和指导基层交通协管员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公安厅交管局职责:
(一)负责建立全省交通协管员管理制度,制定全省交通协管员招录限额标准,掌握人员招聘、使用情况;
(二)负责制定交通协管员编号规则、执勤服装样式、标识、执勤装备配置和发放标准,制定岗位培训教材和岗位工作规范。核发交通协管员编号和《交通管理协勤证》。
第三章 聘 用
第十条 申请担任交通协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本人和直系亲属在司法机关无不良记录;
(二)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志愿从事协助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以及优秀武警和部队退伍军人优先录用;
(三)年满18周岁,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无残疾;
(四)服从岗位分配、调整。
第十一条 招聘交通协管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招聘的交警支(大)队与保安公司共同制定招聘方案,经上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批,经批准给予经费保障的,共同发布招聘公告;
(二)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笔试、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等综合测评,根据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公示、考察后集体研究确定录用人员名单;
(三)招聘使用交通协管员结果逐级上报省交管局备案;
(四)被聘用交通协管员与保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满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五)被聘用交通协管员经岗位培训、业务考试合格后,取得《交通管理协勤证》,持证上岗。
第四章 保 障
第十二条 交通协管员工资、福利待遇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没有将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的,不得招聘交通协管员。
第十三条 交通协管员工资实行等级化管理。基本工资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基本工资标准。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岗位工作性质、任务、表现、能力和水平等确定交通协管员工资等级,核发绩效工资。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相关的规章制度,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意外伤害险。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交通协管员在履行职务期间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及时制止和处理侵害交通协管员的行为。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聘用单位应当保管交通协管员信息资料,并按时将有关信息资料移交保安公司。
第十七条 交通协管员中的党、团员编入本单位党、团基层组织,参加组织生活,接受群众监督。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发现和培养交通协管员中的先进分子,发挥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八条 建立交通协管员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制定业务培训训练大纲,年度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十九条 建立交通协管员年度考核、月度考核和平时考核制度。年度考核以月度考核和平时考核为基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年度集中培训考试不合格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条 交通协管员解聘后,所在单位应收回其标识、编号、协勤证件和执勤装备,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协同保安公司依法办理相应解聘手续。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交通协管员连续3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应当予以奖励。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做出特殊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交通协管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单独上路执勤;
(二)擅自实施行政处罚;
(三)拒不执行命令,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滥用职权或利用身份便利谋取私利;
(五)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章制度;
(六)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七)佩戴、使用武器和警械;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交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