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公纪[2009]160号
各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根据《公安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9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公纠办[2009]2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9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09]13号)精神,结合我省公安机关实际,现提出2009年纠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09年,全省公安机关的纠风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冀发[2008]5号)要求和全国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建设会议精神,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努力在查办典型案件、创新工作机制、巩固治理成果上求突破,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实现河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工作任务
(一)深化民主评议活动,推进政风行风建设。 围绕“提高服务质量,优化发展环境”主题,采取省、市、县三级联动,组织社会各界群众问卷评议和工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进行满意度评价。完善群众问卷评议办法,提高群众问卷水平,拓宽群众参与渠道,丰富群众监督形式,让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更直接更方便地参与民主评议。结合省委、省政府“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要求,突出延伸开展评议中层干部、阳光服务、政风行风热线、评议代表质询等四项活动,增强民主评议活动的针对性和解决问题的实效性。完善政风行风建设的自我运行机制。结合基层队所民主评议工作,重点抓好派出所、车管所、看守所、刑警队、交警队、巡警队的作风建设。着力解决耍特权、搞创收、以权谋私、“冷横硬推”、“吃拿卡要”等问题。结合“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解民忧、护民权”主题实践活动继续在基层窗口单位开展争创人民满意活动,认真落实好各项便民利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力求解决问题更加有效、人民群众更加满意。
(二)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规范收费行为。进一步清理取消各地公安机关违反规定擅自设立的针对企业、农民及出租车和其他机动车的收费、罚款项目。清理取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偿还公安机关拖欠的建筑工程款。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对公安机关申领出国出境护照、办理户口、二代身份证、机动车上牌、车辆年检的有关规定执行;坚决纠正以各种名义下达或变相下达的罚款指标、罚款任务。规范公安行政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监管,落实收费公示制。
(三)严格执法行为,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坚决纠正公路执法不规范、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取消未经省政府批准的各类检查站,除交警之外,其他警种未经批准决不允许擅自上路执法或超出职权范围查车罚款;决不允许对超载车辆不卸载而罚款放行;决不允许民警勾结“车托”收取“黑钱”放行超载车辆不开具《处罚决定书》或不据实填写《处罚决定书》、《罚款依据》、违反罚款缴分离规定;决不允许乱设限速标志并以超速为由对车辆实施处罚的;决不允许无正式民警带班,协勤人员单独上路执法;决不允许利用职权以存代罚、强制修理、强行拖车清障收取高额费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规范受案立案,彻底纠正立案统计不实。 按照《河北省公安厅关于纠正立案统计不实的实施方案》的要求,重点治理:一是对各地2008年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等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重点是检查接警、受理、登记、立案、侦查、破案的原始基础台帐,值班记录、电话记录、报警情况登记台帐是否规范全面,对清理出来的刑事案件,达到公安部立案标准的,是否办理了补立手续,并按规范全部录入到刑侦综合信息系统中,是否重新填报了公安部制式报表且通过办公室统计上报系统上报了省厅;二是对2009年以来办理的所有案件的立案统计上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重点是受理案件工作是否规范,立案标准是否统一,上网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可靠,案件统计上报工作是否及时准确;三是各市公安局纪委对所属县(区、市)督导检查的记录及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整改情况等,通过专项治理活动的开展达到强力推进立案统计规范化,使立案不实的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制。要施行各级公安机关“一把手”负总责,纪检监察、纠风办组织协调,各部门各警种齐抓共管,认真抓好各项纠风工作的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各级公安机关和各部门、各警种领导在纠风工作中的责任,把纠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同各项公安业务工作、日常执法和队伍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领导,统一研究部署,统筹谋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级公安机关纠风部门要主动向各级公安机关党委和主要领导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党委和主要领导对纠风工作的支持,为纠风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要坚持抓机关,带基层,充分发挥各级公安领导机关在作风建设方面的示范作用,确保纠风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强化督导检查,严肃查办典型案件。各级公安机关纠风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内抓明察暗访、外抓警务公开的纠风工作机制。采取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与普遍检查相结合、突击检查与经常检查相结合、集中排查与个案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纠风工作的落实情况。要注意抓早、抓小、抓预防,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增强专项治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制订整改方案,限期落实到位。对不正之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和部门,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坚持问题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不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对纠风工作的推动作用,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坚决查处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对重大案件要集中突破,严厉查办;对顶风违纪案件要集中力量,快查快办;对长期不决的案件要挂账督办,一抓到底。要注重发挥查处案件的治本功能,探索特点规律,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
(三)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基层纠风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纠风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和要求,统筹安排,统一部署,加强具体指导。要注意发现基层纠风工作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督促、帮助县(市、区)公安机关纠风部门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创新方法、狠抓落实。要引导各基层公安机关纠风办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重点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评议一批与群众联系密切的基层派出所、车管所、看守所、刑警队、巡警队,在健全制度、规范行为、加强监督上创新工作机制,不断将纠风工作向广度和深度推进。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