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万全县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网安部门)初次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在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向该网吧经营者送达网上违法行为结果,进行教育警告,责成立即纠正: (一)网安部门依法对网吧开展日常安全检查时,发现网吧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未对上网人员进行实名登记或对上网日志保存时间不满60日,且未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 (二)网吧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未依法安装经公安部检测许可的安全管理软件,但尚未导致上网人员利用该网吧下载、查阅、复制、传播有害信息以及实施其它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且未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 (三)网吧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对已经安装的安全管理软件擅自卸载,造成安全管理软件停止运行24小时以内,但尚未导致上网人员利用该网吧下载、查阅、复制、传播有害信息以及实施其它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且未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 二、被告知的网吧经营者未按告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网安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处罚。 三、网安部门在查处网吧不执行上网人员实名登记制度、不落实60日上网日志备份的,不安装使用安全管理软件或擅自停止运行安全管理软件违法行为时,应当认真核查该网吧有无上述违法行为告知记录,对已有上述行为的,应当严格依法处罚。 四、对利用网吧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以及从事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它违法犯罪活动,不适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告知服务程序,网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严厉打击。 实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告知服务制度,是规范人性化执法的重大举措,各位网吧经营者应自觉提高守法经营意识,自觉遵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配合公安机关维护信息网络安全,为净化网络环境,履行应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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