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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公安局立破案告知制度
[2010-07-02 08:51]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zhangjiakou

   1、立案回告。对公民的报案、控告、举报,将受案处理结果回告报案人、控告人或被害人,包括:
    (1)受理案件后,决定立案的,将立案决定、案件承办人告知报案人、控告人或被害人;
  (2)决定不立案的,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63条);
  (3)案件移送其他机关管辖的,将移送案件的情况、移送的机关、地址告知报案人、举报人、受害人;
  (4)对于重大案件,每三个月将案件办理情况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
立案
  (1)受理案件后,决定立案的,由承办人制作《立案告知书》,在七日内将立案决定、案件承办人告知报案人、控告人或被害人;
  (2)未破案件,每三个月由承办人将案件进展情况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
   2、破案回告。案件侦破后,对于有被害人、控告人的,将破案结果、犯罪嫌疑人及追缴赃物等情况回告报案人、控告人。
破案
  案件侦破后,对于有被害人、控告人的,制作《破案告知书》,在七日内将破案结果、犯罪嫌疑人及追缴赃物等情况回告报案人、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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