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回告。对公民的报案、控告、举报,将受案处理结果回告报案人、控告人或被害人,包括: (1)受理案件后,决定立案的,将立案决定、案件承办人告知报案人、控告人或被害人; (2)决定不立案的,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63条); (3)案件移送其他机关管辖的,将移送案件的情况、移送的机关、地址告知报案人、举报人、受害人; (4)对于重大案件,每三个月将案件办理情况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 立案 (1)受理案件后,决定立案的,由承办人制作《立案告知书》,在七日内将立案决定、案件承办人告知报案人、控告人或被害人; (2)未破案件,每三个月由承办人将案件进展情况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 2、破案回告。案件侦破后,对于有被害人、控告人的,将破案结果、犯罪嫌疑人及追缴赃物等情况回告报案人、控告人。 破案 案件侦破后,对于有被害人、控告人的,制作《破案告知书》,在七日内将破案结果、犯罪嫌疑人及追缴赃物等情况回告报案人、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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