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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发布“关于收缴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通告”
[2009-09-23 09:52]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haoyiming

  9月2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为切实加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安全管理,省厅还发布了“关于收缴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通告”。

  通告全文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

  二、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携带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邮寄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严禁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或者走私枪支、弹药,或者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必须立即自首并将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四、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20日内自首并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不予处罚;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重处罚。

  五、凡爆炸物品、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遗弃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自9月1日至10月8日,我省所有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运输活动严禁途经北京;9月20日至10月5日期间,全省暂停止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运输活动。

  七、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器具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河北省公安厅举报电话:0311-66622035(工作时间)  0311-66622030(昼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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