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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审核
[2009-12-10 02:29]   来源:本网   作者:   责任编辑:wangyuexian

  审核范围: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专家评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审核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但是依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管辖分工

  内容自行维护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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