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办理证件有关须知
一、来大陆停留不超过1年的台湾居民,可根据需要申请来往大陆签注。
二、下列在大陆居留1年以上的台湾居民可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签注:
(一)在大陆投资的;
(二)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
(三)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
(四)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
(五)在大陆购置房产的;
(六)与大陆居民结婚的;
(七)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
(八)本条第1项至第7项所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
(九)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
(十)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
(十一)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办理居留签注的;
(十二)其他确有需要的台湾居民。
三、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台胞证、签注申请,应当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33mm×48mm,下同)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二)持有效台胞证的,应提交其台胞证;未持有效台胞证或需补、换发台胞证的,应另行提交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一张,未持有效台胞证的,还需交验本人台湾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三)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交验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因遗失、被盗原因申请补发台胞证的,应提交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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