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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单位的备案程序
[2010-07-16 05:31]   来源:qinhuangdao   作者:   责任编辑:qinhuangdao

  备案工作是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监督互联网单位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互联网单位应当自网络开通之日起三十天内到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备案。

  (一)互联网单位到市公安局网安支队领取备案相关资料与表格。

  (二)各单位按照要求填写备案表,上交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三)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审核各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审核无误后加盖网安支队公章,注明备案编号,并归档保存。

  (四)审核如发现内容不完整的,要求各单位补充后再次审核。

 

  互联网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

 

 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备案提交的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印发的备案表一式两份(加盖备案单位公章)。

  (2)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组织成员名单,包括单位负责人、两名计算机安全员,含联系方式。

  (3)计算机安全员证书复印件。

  (4)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包括:互联网公用账号登记制度、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互联网安全应急处置制度等。

  (5)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包括:网络安全审计、防病毒、防黑客攻击措施等。

  (6)本单位的网络拓扑图(标明内部IP使用情况)。

  (7)本单位的IP分配、使用和变更情况。

  (8)本单位的接入方式使用、新增和变更情况。

  (9)本单位的用户注册登记、使用与变更情况(包括固定IP用户、动态IP用户、托管主机用户)。

  (10)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信息产业部及各省市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经营许可证。

  除未开设个人网站、网页的个人联网用户由接入服务单位报送资料代为备案以外,其他IDC、ICP等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的联网用户还应到公安机关网监部门直接备案。

  互联网数据中心备案提交的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印发的备案表一式两份(加盖备案单位公章)。

  (2)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组织成员名单,包括本单位负责人、两名计算机安全员,含联系方式。

  (3)计算机安全员证书复印件。

  (4)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发布审核制度、24小时交互栏目信息巡查制度、互联网公用账号登记制度、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互联网安全应急处置制度等。

  (5)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包括:交互式栏目必须有关键字过滤技术措施、网络安全审计、防病毒防黑客攻击等措施。

  (6)本单位的网络拓扑图(标明内部IP使用情况)。

  (7)本单位IP分配、使用和变更情况。

  (8)本单位所有托管主机服务用户的基本情况,包括网站相关资料、负责人信息、联系方式等。

  (9)在提交上述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证照的复印件。

  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备案提交的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印发的备案表一式两份(加盖备案单位公章)。

  (2)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组织成员名单,包括本单位负责人、两名计算机安全员,含联系方式。

  (3)计算机安全员证书复印件。

  (4)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发布审核制度、24小时交互栏目信息巡查制度、互联网公用账号登记制度、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互联网安全应急处置制度等。

  (5)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包括:交互式栏目必须有关键字过滤技术措施、网络安全审计、防病毒防黑客攻击等措施。

  (6)本单位的网络拓扑图(标明内部IP使用情况)。

  (7)网站网页基本情况,网页栏目设置与变更及栏目负责人情况。

  (8)提供服务或开办栏目的种类,重点说明新闻、交互式栏目、邮件服务、搜索引擎等情况;针对各种服务类型制定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及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等。

  (9)虚拟主机用户情况。

  (10)在提交上述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性网站必须提供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网站必须提交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还需提交审核证明等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证照复印件。

  互联网联网单位备案提交的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印发的备案表一式两份(加盖备案单位公章)。

  (2)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组织成员名单,包括单位负责人、两名计算机安全员,含联系方式。

  (3)计算机安全员证书复印件。

  (4)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包括: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互联网安全应急处置制度等。

  (5)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包括:网络安全审计、防病毒、防黑客攻击措施等。

  (6)本单位的网络拓扑图(标明内部IP使用情况)。

  (7)在提交上述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备案提交的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印发的备案表一式两份(加盖备案单位公章)。

  (2)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组织成员名单,包括单位负责人、两名计算机安全员,含联系方式。

  (3)计算机安全员证书复印件。

  (4)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包括: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互联网安全应急处置制度等。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包括:上网人员登记制度,对上网人员可能利用互联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巡查、举报、制止制度等。

  (6)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包括:网络安全审计、防病毒、防黑客攻击措施等。

  (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技术支持单位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联系人、联系方式、技术支持类型等。

  (8)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软件安装使用情况,包括管理软件名称、型号、销售许可证号、生产厂家、联系人等。

  (9)本单位的网络拓扑图(标明内部IP使用情况)。

  (10)本单位的场地结构图(标明电脑位置编号与IP地址对应情况)。

  (11)在提交上述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文化部门出具的网络经营许可证,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等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证照的复印件。

  共同管辖的互联网单位的备案

  1.备案要求

  设区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对分别落于不同地级市的与互联网相连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服务器)所在单位或维护人员、维护权在本地的都具有备案管辖权。

  全省各地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应对所属单位或维护权、维护人员在外地而计算机信息系统服务器托管本地的互联网单位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必须加强管理,及时指导、督促其履行备案义务。

  2.备案材料的抄送

  (1)备案材料的抄送责任。全省各地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在对所属单位或维护权、维护人员在外地而计算机信息系统服务器托管本地的互联网单位备案后,应主动将互联网单位的有关资料及时抄送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属单位或者维护权、维护人员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网监部门。

  (2)备案材料的抄送时限。互联网单位的有关备案材料应在备案结束后15天内抄送给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属单位或者维护权、维护人员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网监部门。

  (3)抄送互联网单位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互联网单位资料的主要内容包括:互联网单位和个人的基本资料、服务器资料、网站和网上服务相关资料、维护人员基本情况等。

  2、监督、指导互联网运营单位到公安机关网监部门进行备案。互联网运营单位应自网络开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网监部门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并按照公安机关规定提交个人用户变更情况,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专线用户的备案工作。

  3、监督、指导互联网运营单位完善具体网络服务项目、网络拓扑结构、上网接入方式、IP地址的分布及IP地址和用户对应等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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