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5日起,常住深圳的非广东户籍居民可在深圳办理赴香港“个人游”签注。
根据规定,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持有1年以上深圳市居住证,且属于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非广东户籍居民;二是属于深圳市“便利直通车”企业从业人员;三是不属于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在逃人员和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被遣返人员。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凭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原件和在职证明(由申请人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向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赴香港“个人游”签注。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期为3个月一次或1年一次赴香港“个人游”签注(对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只签发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每季度允许申请一次。
此举措为进一步方便内地与香港人员往来,促进香港经济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