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公安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范围包含: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备案事项。
第三条 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紧急事项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第四条 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的办结时限,对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程序符合规定的,县公安局严格按照时限规定执行,并按照警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
第五条 凡属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工作岗位,应当实行AB岗制,及时补位,以确保工作正常运转。要求民警做到一岗多责,一岗多能,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示等方式告知。
第六条 因公安机关自身责任,未能按时限办结行政事项,或出现无正当理由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超过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在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申请人等情形的,均视为超时办结,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厂县公安机关及全体民警。
第八条 本制度由大厂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由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