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公安机关作风建设,增强全体民警的责任意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首办责任制是指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范围,对前来办事人员提出的有关事项认真办理,负责到底,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一种责任制度。
第三条按照职责划分,接受咨询或受理有关业务的科(室)为首办责任科(室),负责接待或办理业务的正式民警为首办责任人。
第四条 首办责任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热情主动,坚持原则,文明执法,廉洁高效;
2、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3、增强责任,注重效果,服务规范,方便群众;
4、遇事必管,办事彻底。
第五条 首次接待来人及业务办理。
(一)接待业务办理人员应恪尽职守,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及时、正确地处理问题,不推不拖,不敷衍。
(二)来公安机关办事人员问到的第一人为首问者,找到的第一个办事人员为首办者。
(三)对来者询问或要办事项,要认真听记,属职责范围内的要高质高效予以解决和办理,职责以外的要帮助联系或亲自引送到相关岗位及相关人员,相关岗位及相关人员如暂时无法接办,必须想方设法协调或联系,直至完成接办任务。
(四)首问者要将办事人员准确地引送到应接办的岗位,办事岗位按职责分工归口办理。
(五)接办人员不能以任何借口缓接缓办。
(六)第一接待人对引送过程负全部责任,第一接办人对接办工作负全部责任。
(七)不准将首办责任推及别人,不准推脱应付,禁止相互扯皮。
(八)不属于局机关管辖的业务及事项,应向群众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当与相关部门联系协调。
(九)各科室要认真做好首问首办工作记录,并落实责任人签字制度。
(十)设立首问首办投诉箱和举报电话,广泛接受内外监督。
第六条 首办举报事项
(一)负责受理举报工作的民警,对举报要认真记录,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二)对署名举报的线索,受理者应对举报人保密,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利益。
第七条成立首办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协调首办责任制工作的落实,并把此项制度作为本局目标验收,业务考核,科室评比,全员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 首办责任制的实施落实工作和首办责任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科室负责人负责,纳入科室量化考核之中。
第九条 年度内科室及民警在落实首办责任制中,群众满意率在96%以上具备年度评先资格。
第十条 首办责任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不作为、消极作为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