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公开承诺制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行政管理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公开承诺制的建立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行政管理质量、服务水平、工作效率和群众满意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第三条 公开承诺的总体要求是: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受到侵害。 第四条 公开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110报警服务台24小时受理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凡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事项的重大、紧急报警求助,公安民警在接到指挥中心出警指令后,相关警种应迅速赶赴现场。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况尽快处理。 (二)对涉法涉诉来信来访控告和申诉的,认真接待和处理,确保来信来访者人人受到热情接待,件件得到依法处理。 (三)在行政执法和服务工作中,杜绝发生下列情形: 1、“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四难”现象; 2、“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四乱”问题; 3、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4、以办案为名,插手企业经济纠纷,干扰企业之间正常的经济往来; 5、其他影响行政执法和服务的行为。 (四)全面推行警务公开,实行“阳光作业”。除法律或政策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予以公开,做到公开办事依据、办理程序、办结时限和纪律要求,公开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等。 (五)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时,手续材料齐全的,一次办结;手续材料不齐全的,告知或出具应补充材料清单,待手续材料补齐后,第二次办理完毕。 (六)提供“延时服务”,推行“上门服务”。负责行政审批、审核的部门,视当天工作量适当延长办公时间,做到当天的事情当天办结;对老弱病残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上门服务。 (七)全面做好派出所便民利民服务工作。在派出所办公场所悬挂醒目标识,坚持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随时接受群众报警求助。普遍推行警民联系卡,保证群众有事能同辖区民警及时取得联系。 (八)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报刊、网站等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使公民和企业及时了解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 (九)坚持以人为本,围绕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出台便民利民措施,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让群众满意。 第五条 公开承诺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将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及备案事项,采取发布公告、网上公布、印发办事指南等多种形式,公开政策规定、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理结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被群众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严格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或作其他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公安机关及全体民警。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