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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警方提醒:经济活动当事人谨防原告变被告
[2010-09-03 03:40]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haoyiming

  本网讯(李顺新)2010年8月28,滦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一名群众报警称:其于两个月前将一辆大型运输车租给他人,并签定了租赁协议,约定每月租金为1.2万元。但是,两个月来对方未付一分钱的租金,于是以对方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滦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经审查发现协议中所写租车人的身份信息真实,且所租车辆因肇事正在某修理厂修理,租车人也没有藏匿,认定此案不构成合同诈骗,劝其与对方协商解决或者到法院起诉。201091日,从古冶警方传来消息:此案中到滦县公安机关报案的人为了达到索回租金的目的,找人帮忙将租车人私自关押2日,租车人借机逃出后向古冶警方报警。古冶警方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将对涉案人员进行抓捕,部分涉案人员已到案。

  鉴于此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滦县警方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制意识,不要因一时糊涂使自己由有理的一方变成违法的一方。

  一、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广大群众要认真学习与自己日常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管是做生意还是平时处理各种民间事务,都要事先考虑其合法性,自觉地树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的理念。

  二、要加强合同知识的学习。在经济活动中,要高度重视合同的重要性,依法签定科学、合理的经济合同,切实保障自身权益。为防止对方恶意侵犯自己的合法利益,要认真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经济能力和个人信用情况,并要求对方提供足额抵押担保,以解除后顾之忧。

  三、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从事任何活动都要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进行,任何人不能超越法律。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纠纷是正常现象,首先要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对方不认真履行义务,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千万不能以非法手段解决经济纠纷,否则会伤害了对方也坑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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