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活动期间首都地区社会面控制工作,公安部决定,2009年9月15日至10月8日,各地禁止向北京或途经北京运输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一、本通告中所称的危险物品中,枪支弹药指的是《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及用于枪支的弹药;爆炸物品指的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军工企事业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所用的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指的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指的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所规定的放射性同位素(医疗用短寿命放射性药品除外)。
二、特殊情况,需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从严审批。从严审批的特殊情况有:
(一)城市群众生活必需的危险物品,首都国庆庆祝活动必须使用的危险物品;
(二)首都国庆庆祝活动期间维护治安秩序必须使用的危险物品;
(三)用于抢险救灾、医疗急救等的危险物品;
(四)涉及国家政治、军事、外交等需要的特殊情形。
三、对未经审批,在禁止时间内向北京或者途径北京运输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四、对已经批准的运输活动,公安机关要监督运输单位强化安全责任和措施,沿途公安机关要协助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特此通告。
公安部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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