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促进衡水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优化投资环境,确保公安工作贴近中心,服务大局,努力为实现“水市湖城”建设提供更加主动、更加直接、更加有效的服务,近日,衡水市公安局结合实际出台了便民利民42条措施。
一、净化社会治安环境。
1、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严厉打击入室盗窃、街头“两抢”等影响群众安全感、影响我市投资环境的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坚决铲除一切阻碍经济发展的黑恶势力。对以企业负责人和民营业主为侵害对象的抢劫、绑架、敲诈、勒索、恐吓、强迫交易、报复伤害案件,实行领导挂牌督办,尽快破案。
2、开展机关民警下基层活动,为基层充实警力;实行警区动态巡逻防控网络,提高公安机关快速反应能力,有效控制居民区、街面、公共复杂场所及城郊结合部的治安秩序,增强群众安全感。
二、维护经济运行安全。
3、实施“名牌保护战略”。建立重点企业保护名录,依法打击侵权行为,对著名、驰名、知名商标等知识产权提供重点保护。定时深入企业,切实指导、帮助企业增强品牌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和各种技术手段保护品牌,发挥企业自身打假、防假的品牌保护能力。
4、建立企业联席会议制度。与易受经济犯罪侵害、经济犯罪高发的行业、企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企业法人、管理人员进行防范经济犯罪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经常深入到企业单位,了解企业的运行情况,为企业提供预防性建议,依法防范经济陷阱、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等案件的发生。
5、推行防范建议书制度。对通过走访及在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发放《防范建议书》,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单位完善制度,采取补救措施。
6、提高办案效率。一般经济案件受理后,15日内做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立案后3个月内办结。重大疑难案件力争在法定时限内尽快办结。
7、慎重办理涉及企业的经济案件。对涉嫌犯罪企业正常经营账户、资金,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慎用拘留、逮捕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利于企业发展的后果发生。
三、规范治安管理工作。
8、简化旅馆业开业审批程序。桃城区、开发区、衡水湖辖区内各类旅馆开业审批及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审批核发,由衡水市公安局下放至这三个公安分局。旅馆业开业审批及特行证核发所需审批材料由过去13项减少为7项。
9、规范对行业场所的治安检查。对旅馆实施全面治安检查,必须经所在县、市公安(分)局局长同意方可进行。对娱乐场所检查,除省、市公安机关组织的统一行动外,一般尽量不采取规模着装和“拉网式”的集中清查行动,以使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10、简化对剧毒物品的购买审批。今后,凡是符合安全规定和要求的剧毒物品使用单位,市公安局经认真审核备案后,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发到使用企业,由企业妥善保管,随用随买随开,不必每次到市局办理购买手续。
11、将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行政审批时限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缩短为4个工作日。
1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建设许可(包括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的办结时限由省厅确定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13、衡水市区任一所高中学校集中放假时(限高中部),经学校申请,巡特警支队可派出警力维护学校周边治安秩序。
14、衡水市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各金融网点,办理大额(5万元以上)现金业务时,经审批,巡特警支队可派出警力义务护送。
四、全力保护农民利益。
15、严厉打击各类涉农违法犯罪活动。对伤害、拐卖人口、破坏农田水电设施、盗窃大型农机具、大牲畜、涉及种子、化肥、农药等严重影响农村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辖区领导责任制,分片包干,建立档案,重点防控,快侦快破,快审快结,并大张旗鼓地公开处理,为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五、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16、对各市、县评选出的农民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农民工中的高级技工、技师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可凭相关证书资料、用工主管部门证明等材料,到就业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落户手续。
17、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在就业地申请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双方父母迁入城市落户。
18、在省内办理户口迁移的,不需提供户籍证明。
19、在省内对迁移证件丢失或申请落户地点变更的,取消未落户证明。
20、派出所免费提供新生婴儿重名查询服务。
21、对公民申请办理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60日内完成发放;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0天。对急需使用的,可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3日内办结。
22、下放、简化审核权限和手续。按照“能在派出所办好的事情,决不让群众往县里、市里、省里跑”的原则简化户口审核程序,将姓名、性别、14周岁以下年龄更正、收养落户、10周岁以下、61周岁以上人员户口补录的审核权限下放到县市(分)局;市区内(桃城分局、开发区分局)户口迁移,取消分局审核,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
23、为群众提供方便。市、县户政部门和派出所向群众公布服务电话,实行预约服务,对因病、残疾常年卧床等特殊情况不能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实行预约上门服务。城市(含县城所在地)派出所落实节假日倒休制度,保证群众及时办理户口和身份证件。
24、取消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入的法定婚龄限制,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年龄限制。
25、本着便民利民、方便群众、有利采集的原则,按照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人像采集的要求,为持有我市暂住证的外市人员提供人像采集服务。
26、已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本市居民,在衡水市辖区内,跨县、市、区务工、经商的,依法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人口登记,不再办理暂住证。
六、优化出入境管理服务。
27、最大限度地为出入境人员开辟“绿色通道”,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符合法定加急条件的(如:对公民因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的,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普通护照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
28、出国(境)证件办理时限由法定的15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
29、继续实行由公安部授权的县(市)公安机关为群众办理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特殊情况,县(市)公民也可到市公安局申请。并可以在受理业务的市、县级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出国(境)证件。
30、取消对外国人住宿条件的限制,来衡境外人员可以入住涉外宾馆,也可以入住安装旅馆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中小旅店。
31、对来衡投资办厂、经济技术合作、商贸洽谈的境外人员,申请办理签证、签注或居留证件的,优先受理。
32、对70岁以上的老人、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及病残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的,优先受理。
七、实行人性化交通管理。
33、落实车辆管理便民利民措施。
继续实行申领小型汽车驾驶证可直接在车管所业务窗口办理。外地在衡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凭有关手续直接到支队车管所申领办理小型汽车驾驶证的业务;
交警支队车管所直接办理进口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
从4月1日起,允许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
从4月1日起,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驾驶人考试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继续实行在交警中队开展摩托车、三轮汽车等五小车辆驾驶人报名、考试业务;
为衡水企业在外地的车辆办理异地检车服务;
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不能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延期。
34、提升事故处理水平。
在交警中队开展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业务;
在全市实行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机制,即在本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在本市及周边道路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双方机动车财产损失各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制作事故处理警民联系卡,注明民警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可以实行交通事故处理预约服务。
与永兴医院合作共同开辟绿色通道,遇有交通事故,事故出警车、救护车、清障车一同出警,努力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
事故处理过程中体现人性化执法,对于弱势群体在法律规定允许的情况下,给予人性化倾斜。
35、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严格执行《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十不罚》的规定,对为我市企业拉运原料、产品、到我市招商引资、洽谈贸易的车辆,除有危及交通安全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外,一律不予处罚,教育后放行;
对运输瓜果、蔬菜、蛋禽、牲畜等农副产品的车辆开辟“绿色通道”,除有危及交通安全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外,一律不予处罚,教育后放行;
为大中型企业拉运原料、产品的车辆上门办理市区通行证,必要时,提供警车开道服务;
千方百计为全市“水市湖城”建设提供交通保障,对拆迁车辆发放市区通行证,规定时间、规定车辆、规定路线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规范市区、各县市城区停车场管理,实行收费标准统一、票据统一、泊位设置合理,最大限度地方便广大市民出行。
在互联网上公布市区固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点位,提示驾驶人注意遵守交通法规;
在互联网上发布天气预报、交通状况和恶劣天气预警等交通信息,为人民群众出行提供便利;
在互联网上发布车驾管业务流程,提供表格下载、模拟考试、电子地图、违章查询等服务,为群众办理业务提供方便;(新增)
八、改进消防监督管理。
36、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在受理消防行政许可申请时,对申报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受理;对文件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将申报条件、应提交的材料、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7、缩短审批时限。从2009年5月1日起,对一般建设工程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申报材料齐全的由原来法定的10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内办结。
38、下放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消防审批权限。除一类高层居住建筑、高层民用公共建筑、地下工程和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外的其他建筑工程项目审核验收权限下放至县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负责。
39、加强与群众的联系沟通。支队、大队均开通消防服务热线电话,提供消防法律和技术咨询服务,受理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实行消防行政审批网上受理、公布制度,开通“衡水消防网(HTTP://WWW.HSXF.COM/)”,接受申报和受理消防行政审批义务;业务办结后1个工作日在网上予以公布。
40、重大项目提前介入。对于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和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开辟消防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从简、从快,优先受理,优先审批,积极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将火灾隐患消除在设计阶段,防患于未然。
41、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对公共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大型企业和建筑施工项目施工现场、周边企业加大消防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42、加强消防宣传培训。根据社会单位的需要,无偿提供消防知识培训,消防站每月向社会开放,大力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以上便民利民42条措施,衡水市公安局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市公安局开通投诉举报热线(电话:110,2346025,2346234),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不落实或违反上述规定人员,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