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程序 1、向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另有规定的除外);2、接受询问;3、收费;4、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5、省厅制证;6、市、县局发证。 二、申报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mmX33mm)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3张;2、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纸张复印件(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3、完整、真实、清晰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三、承诺时限 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证件、签注的制作;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的制作。 四、收费标准 港澳证每本100元,单独签注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4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 五、政策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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