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管所办理业务受理材料
(一)车户提交手续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办理完毕;对手续不全的,要耐心解答清楚并发送标明所缺手续的(退办单),待手续补齐后,保证第二次完成。
(二)车属单位提出申请,在办理新车上牌,车辆在10台以上,车管所可派员到现场检车并办理相关业务。
(三)取消进口汽车审批,公民可在车管所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窗口直接办理,手续齐全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补发登记证书、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完成。
(五)机动车注册登记2个工作日完成、转入登记3个工作日完成。
(六)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和核发临时号牌,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完成。
(七)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1个工作日完成。
(八)驾驶证补证、换证,3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申领登记证书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
(十)补发、换发机动车号牌,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一)档案科业务办结时限
1、转移登记 三个工作日
2、变更登记 一个工作日
3、档案更正 五个工作日
4、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一个工作日,有证书丢失,十五个工作日
5、补领、换领号牌、行驶证 一个工作日
6、申请抵押、注销抵押 一个工作日
7、报废车注销 一个工作日
8、查阅、查封、查询 一个工作日
(十二)牌照业务办理事项时限
注册登记
1、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来历证明
(4)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7)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2、流程图:
查验岗查验机动车→登记审核岗、审核车户提交的资料并出具受理凭证→选取号牌、交费→打印发放登记证书、行驶证及合格标志→归档
3、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转入登记
1、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档案
(2)《机动车注册申请表》
(3)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4)机动车查验岗
(5)登记证书
2、流程图:
查验岗查验机动车→登记审核岗、审核车户提交的资料并出具受理凭证→选取号牌、交费→打印发放登记证书、行驶证及合格标志→归档
3、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变更登记
1、应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登记证书、行驶证
(4)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变更住址、联系方式的不需此表)
2、流程图:
查验机动车→登记审核岗审查车户提交的资料录入信息,出具受理凭证→交费并签注登记证书→归档
3、办结时限:一个工作日
申领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1、应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查验表(换领的不需此表)
2、流程图:
查验机动车(换领的不用)→登记审核岗审查车户提交的资料录入信息,出具受理凭证→交费并打印登记证书→归档
3、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换领、补领的当日办结)
补、换领机动车牌证
1、应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流程图:
登记审核岗审查车户提交的资料,出具受理凭证→交费打印临时号牌或者行驶证→归档
3、一个工作日办结
转移登记
1、应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或者凭证
(4)登记证书行驶证
(5)机动车查验表
(6)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审查海关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监管证明
2、流程图:
查验机动车→登记审核岗审核车户提交的资料,出具的受理凭证→交费,并签注登记证书转出管辖区的还应当提出档案,并交车主→复核归档
3、办结时限:一个工作日
抵押登记
1、应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的身份证
(3)登记证书,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流程图:
登记审核岗审核车户提交的资料→录入登记信息→交费→签注登记证书→归档
3、办结时限:一个工作日
注销抵押登记
1、应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2)抵押人、抵押权人的身份证、登记证书
2、流程图:
登记审核岗审核车户提交的资料→录入登记信息→交费→签注登记证书→归档
3、办结时限:一个工作日
申请临时行驶证号牌
1、应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凭证
(3)机动车来历证明
(4)国产车合格证或进口车凭证
2、办结时限:一个工作日
(十三)驾驶证受理办理事项
1、办理初次申领业务
(1)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凭证;
(2)受理岗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属于驾校培训的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3)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
(4)档案管理岗复核受理岗收存的资料和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准考证明》;
(5)受理岗核发《准考证明》,预约科目二或科目三考试。经驾校培训还应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收存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6)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二或科目三考试;
(7)档案管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人档案编号;
(8)业务领导风审核;
(9)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10)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回《准考证明》;
(11)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确认查询结果,符合规定的装订、归档、尚未完成查询的完成查询归档。
2、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
(1)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审核申请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对申请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和牵引准驾车型的,查询申请人是否具有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记录,不符合规定,出具退办凭证;
(2)受理岗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属于驾校培训的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3)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
(4)档案管理岗复核受理岗收存的资料和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确定《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准考证明》;
(5)受理岗核发《准考证明》预约科目二或科目三考试,经驾校培训的还应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收存培训记录;
(6)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二或科目三考试;
(7)档案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8)业务领导岗审核;
(9)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10)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回《准考证明》;
(11)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确认查询结果,符合规定的装订、归档、尚未完成查询的完成查询归档。
3、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1)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体条件证明》、身份证明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确认初次领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时申请人已年满18周岁,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还应当查验申请人的复员、退伍、转业证明,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属于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2)考试岗对于需要考试的,考试科目一、科目三。
(3)档案管理岗复核考试资料,核对记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4)业务领导岗审核。
(5)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6)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7)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确认查询结果,符合规定的装订、归档尚未完成查询的,完成查询归档。
4、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1)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条件证明》、身份证明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不审核《身体条件证明》,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
(2)受理岗预约科目一考试,科目三考试
(3)考试岗按期考试科目一、科目三
(4)档案管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5)业务领导岗审核
(6)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7)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8)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确认查询结果,符合规定的装订、归档、尚未完成查询的,完成查询归档。
5、办理换证业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弄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损毁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属于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还应审核《身体条件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
(2)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业务领导岗审核。
(3)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4)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除有效期满换证外,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5)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
(1)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比对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确认申请人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累积积分情况及是否具有注销、吊销、撤销的情形,下载打印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资料,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
(2)业务领导岗审核。
(3)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4)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5)档案管理岗打印《机动车驾驶证转入信息反馈通知书》,经办人签字后传真给原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记载接收人姓名和传真日期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6、办理补证业务
(1)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及是否有被注销、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
(2)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3)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7、审验业务
(1)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
(2)按照《身体条件证明》的内容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办理日期及机构名称。
(3)打印回执,交申请人或代理人。
(十四)车检业务事项
1、机动车检验业务:
(1)大型机动车携带行驶证到西环检测站检验,其它机动车到东环检测站检验,摩托车在所内检验;
(2)填写机动车定期检验表,并拓印发动机号码和机动车车架号码;
(3)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单、定期检验表和机动车交交强险第三联进行车辆外观检验;
(4)检验合格后,交费、签章,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2、机动车报废业务:
(1)机动车所有人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到档案科审核档案,加盖档案审核章;
(2)将机动车交回收企业。机动车回收企业对车辆解体时,车辆管理所派人监督车辆车身或车架的切割解体;
(3)检验民警对车辆进行唯一性认定,并监督车身或车架的切割,解体拍摄车辆解体前后的照片,包含(车架号)部位的照片;
(4)凭《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和《机动车报废表》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到车检科审核相关手续;
(5)到牌照科、档案科办理报废手续。
3、机动车转移登记检验业务:
(1)办理转移登记检验业务的车辆,携带档案科审核后的手续,(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所有人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河北省机动车被盗抢查询表》,拓印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
(2)机动车所有人携带身份证明、来历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以及所填写表格到西环检测站进行机动车外观检验,并进行《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民警签字、盖章;
(3)机动车所有人凭以上所有手续到车检科(车辆审核岗)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后办理下一步手续;
(4)到档案科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4、机动车变更业务:
(1)机动车所有人变更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携带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2)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缸体的,应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身或者车架、缸体来历凭证,并拓印发动机号码和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
(3)持以上手续到车管所所内外观检验岗对机动车进行确认签字、盖章;
(4)持以上所有手续到车检科领导审核岗审核签字、盖章,办理下一步手续;
(5)到档案科办理变更业务。
5、机动车延期检验业务:
(1)凡以达到国家法定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机动车所有人驾驶车辆并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进行检测;
(2)填写机动车定期检验表、机动车所有人写出延期检验申请,拓印发动机号码和车辆大架号码;
(3)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单、定期检验表和机动车交强险第三联,进行车辆外观检验,合格后民警签字、盖章;
(4)持以上所有手续报车检科领导审核登记。报请车管所所务会研究审批延期年限;
(5)所务会研究审批后,到车检科领导审核岗办理延期检验手续,并回原检测站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二、警务督察处受理投诉工作程序
针对严格遵守省厅、市局、支队的相关规定,为预防、治理公路三乱、规范执勤执法行为,督察处积极向支队申请购置了暗访设备、配置了暗访车辆,并坚持从督察部门抽调精干人员与宣传科组成两个联合督查组,针对交警部门易出现的问题,不分昼夜上路检查,通过询问过路司机、走访群众、查看票据等方式不间断的开展明察暗访,并依据实际工作情况建立了举报、受理、登记、查处、回复等相关配套制度:
1、受理举报投诉程序
安排民警接听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对交警工作的咨询投诉,建立严格的接待、办理、登记和告知制度,实行督办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受理案件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案件处理结果在办结后3日内电话告知当事人,如工作需要也可当面告知当事人。情况特殊的由处长签批延长办结时限,案件办结后3日内归档。
2、上级批办事项程序
在接到上级单位批办的事项后,当日进行登记并报请处长指令专人查办,实行批办事项查处每日汇报制度,受理事项一般在批件指定上报日期内办结,情况特殊的由处长签批延长办结时限,事项办结后3天内归档。
3、公开举报投诉电话
已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24小时举报投诉电话8166833,每周一至周五日常工作时间在支队东门岗接听电话,其余时间由当日值班督察民警接听电话。
三、信访案件
1、告知当事人填写《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2、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相关程序及需当事人配合的事项要求。
3、调查结束后,将意见书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30日内可以提出复查。
四、行政复议受理
1、对要求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告知其应提供的相应材料及提出行政复议的有效时限。
2、对收到的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复议申请,决定不受理的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5日内告知当事人,对符合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对符合规定予以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告知当事人(1)复议期间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执行;(2)行政复议受理、调查及作出决定的相应程序及时限;(3)有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的权利。
4、对复议决定及结果作出后以邮寄或电话等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后15日之内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