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规范执法告知行为,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告知,是指将行为人违反信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告知行为人或相关单位,指导行为人及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以有效阻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结果。
第三条 公安网监部门发现下列情形可以实施执法告知:
(一)电子公告栏目出现有害信息需要通知网站删除的;
(二)信息网络遭受入侵、攻击、非法控制需要通知运营、使用单位处置的;
(三)关闭有害网站需要接入服务单位或互联网数据中心停止服务的;
(四)关闭有害网站需要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注销域名的;
(五)信息网络未落实安全措施、出现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遭受破坏需要通知运营、使用单位整改的;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存在未落实实名登记、安全管理系统停止运行或者不在线等安全问题,需要通知其整改的;
(七)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单位未履行备案义务需要通知其纠正的;
(八)其他可以实施执法告知的情形。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执法告知:
(一)案件或线索正在调查中,适用执法告知可能导致嫌疑人逃逸或毁灭证据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需要直接适用行政处罚的;
(三)情况紧急,需要直接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适用执法告知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执法告知的情形。
第五条 执法告知由公安网监部门作出,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为人基本情况;
(二)行为人违法事实;
(三)行为人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处置要求;
(五)法律后果。
第六条 执法告知应当制作公安网监部门执法告知书,加盖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专用章,送达受告知人。
送达方式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电话、短信息、传真、电子邮箱等便捷的方式送达,并在执法告知书存根中注明。
第七条 受告知人未执行处置要求的,公安网监部门可以依法从重处罚或者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一)网站未按告知要求删除电子公告栏目出现的有害信息,接入服务单位或互联网数据中心未按告知要求关闭有害网站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未注销有害网站域名的,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给予处罚。
(二)信息网络发生遭受入侵、攻击、非法控制的重大安全事件,运营、使用单位未按照告知要求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依照《互联网应急事件处置预案》要求直接采取相应紧急措施。
(三)运营、使用单位未按告知要求开展整改工作,落实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者恢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十五条给予处罚。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告知要求开展整改,落实实名登记,确保安全管理系统正常运行的,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给予处罚。
(五)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单位未按告知要求履行备案义务的,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给予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