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德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自制、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二、对生产、销售“孔明灯”的企业、商场,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贩,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对非法燃放“孔明灯”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消防、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三、对因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消防、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承德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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