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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自不知 报警反被拘
[2010-05-19 02:59]   来源:本网   作者:   责任编辑:wangyuexian

  本网讯 5月17日15时许,“受害人”吕某(男,36岁,河北省阜平县人)扯着一名莫姓男子到石家庄市新华分局联盟路派出所报案称:莫某和他同乡欠钱不还,希望派出所主持公道。然后民警介入调查却发现案情出现戏剧性变化,“受害人”吕某要钱心切,竟然非法限制莫某人身自由长达48小时之久,已经涉嫌非法拘禁,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据吕某查阅欠帐单回忆,去年1至6月份,由莫某口头担保,莫某及其10个同乡共在吕某的小卖店欠帐6万多元,仅莫某一人就欠8700余元,后都玩起了“消失”,多方寻找无果。吕某说,这些人都在服装行业打工,挣得确实不多,“乡里乡亲的,在店里买盒烟、买瓶酒、副食什么的,看在莫某的面子上允许他们‘签单’,可谁知后来都找不到了,我们也是小本生意,没法子啊。”吕老板说起这事,一脸的委曲。

  经过多方打听,今年3月份,吕老板终于找到了莫某的下落,莫某答应分两次还钱,5月15日中午,是莫某按照约定第二次到高柱村吕某开的个体商店还钱的日子。可谁知吕某仍不算完,他硬是要莫某找到其他10个同乡把钱还上,莫某说找不到,吕老板就扯着莫某打出租车到了正定一个朋友开的饭馆,限制他人身自由,逼莫某打电话跟家人和同乡要钱,可莫某一样也没办成。5月17日15时许,吕老板一看莫某实在筹不到钱,准备将莫某“法办”,于是出现本文开头的一幕。目前,吕某已被刑事拘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采用较长时间限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或采取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非法拘禁受害人,使受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在此,警方提醒市民,要多学习法律知识,凡事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能靠想当然。在本案中,吕某本是受害者,但因采取了非法手段,反而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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